當下疫情反復,各行各業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為助力企業平穩發展及優化營商環境貢獻力量,近期,北京浩天(合肥)律師事務所主任、安徽省律師協會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主任張敏從專業角度提出疫情當下法律風險防控相關建議,幫助企業防范風險于未然。
《疫情期間企業法律風險防控10問10答(企業保障)》全文如下:
問題一:企業有哪些防疫義務?
答:企業有如下防疫義務:
(1) 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配合人民政府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2)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發現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4)配合政府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問題二:企業發現工作人員出現“紅碼”“黃碼”應該如何應對?
答:企業及時向屬地防疫部門或通過撥打12345政務服務熱線報告。
法條鏈接:
《合肥市進一步做好當前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合防〔2022〕11號)第一項規定,全市所有公共場所和辦事大廳要嚴格執行“健康碼+行程碼”查驗制度,發現紅、黃碼人員及時留觀,及時向屬地防疫部門或通過撥打12345政務服務熱線報告。《合肥市進一步強化重點場所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合防〔2022〕12號)第一項規定,全市各類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內部要繼續嚴格執行“健康碼+行程碼”查驗制度。
問題三:疫情防控期間,如果哄抬物價會面臨什么法律后果?
答: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價格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發現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如果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拾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正情節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條鏈接: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價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價格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哄抬價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問題四:疫情防控期間企業規范開展“線上”業務,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答:疫情防控期間企業規范開展“線上”業務,有效保存相關證據。借助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業務,如“線上”合同簽訂、對賬及產品質量問題溝通等,可能是當前疫情防控形勢下的客觀需要。但是,要重視“線上”行為的流程規范。作為證據形式,電子數據的形成、采集、復制和提取均有法律的明文規范,企業應當在法律專業人員指導下規范開展“線上”業務。開展“線上”業務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明確約定電子數據的保存、傳輸、提取的方式方法。要注意保存短信、郵箱、微信聊天記錄等相關電子證據,特別是要有效保存原始載體,確保完整性,如丟失原始載體或喪失完整性,可能會導致證據不被對方認可和司法機關無法采信的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問題五:疫情期間企業履行合同過程“不可抗力”原則怎么用?
答:企業履行合同過程中用好“不可抗力”原則。本次疫情事件原則上可認定不可抗力,但企業能否在個案中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需要考慮如下因素:
(一)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當時不可預見本次疫情事件。
(二)遲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導致或者疫情影響企業自身經營不能等客觀因素。
(三)不可抗力的影響期間。
因此,并非所有的合同當事人都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條款來免責。只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到合同當事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時,才可以適用不可抗力這一法定免責事由來免除自己的責任。如果企業錯誤理解不可抗力的適用情形或濫用不可抗力來主張免責,可能會帶來法律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問題六:買賣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因疫情防控,無法按期交付,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答:針對疫情防控采取的延遲復工、交通管制、城市封控管理等措施導致買賣合同無法履行的,屬于不可抗力,對合同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障礙,因此可以主張不可抗力并免除相應責任。但買賣雙方若對交付地點進行變更,不至于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雙方可按照變更后的合同繼續履行。如果遲延履行之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故如果是遲延履行后采取疫情管控措施的,不能免除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問題七:受疫情影響不能按約履行合同的,能否解除合同?
答: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當事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買賣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繼續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訂單或者交付貨物,繼續履行不能實現買受人的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預付款或者定金;但是買受人不能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1條規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當事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買賣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繼續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訂單或者交付貨物,繼續履行不能實現買受人的合同目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經支付的預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問題八: 受疫情影響,合同簽訂后成本顯著增長的,能否調整價格?
答:買賣合同能夠繼續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約成本顯著增加,或者導致產品大幅降價,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請求調整價款的,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調整價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貨,或者導致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款,當事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履行期限。 已經通過調整價款、變更履行期限等方式變更合同,當事人不能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2條規定,買賣合同能夠繼續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約成本顯著增加,或者導致產品大幅降價,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請求調整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調整價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貨,或者導致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款,當事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履行期限。 已經通過調整價款、變更履行期限等方式變更合同,當事人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問題九: 為展覽、會議、廟會等特定目的而預訂的臨時場地租賃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該活動取消,承租人是否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答:承租人是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5條規定,承租房屋用于經營,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資金周轉困難或者營業收入明顯減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為由請求解除租賃合同,由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為展覽、會議、廟會等特定目的而預訂的臨時場地租賃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該活動取消,承租人請求解除租賃合同,返還預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問題十: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者居家隔離,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安排勞動者休帶薪年休假?
答: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休帶薪年休假。
法條鏈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勞動者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勞動者年休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規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供稿:張敏 北京浩天信和(合肥)律師事務所主任 安徽省律師協會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