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在銷售人員王某處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險產品,然而家人對此并不支持,張先生反復斟酌后決定退保,并前往保險公司柜面辦理退保手續。經柜面工作人員核查,張先生所投保的產品已超出保險合同“猶豫期”,如堅持退保將按照保險合同現金價值計算退保金額,可能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經過工作人員的耐心溝通解釋,張先生決定繼續持有該保險產品。
案情分析:猶豫期是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合同之后的一段時間,一般為十日或十五日,具體以條款或合同約定為準(保險條款中無猶豫期解除合同約定的險種除外)。如投保人在此期間內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公司(保險人)將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如投保人在猶豫期外解除合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風險提示
1.雖然在猶豫期內可以無理由退保,但會消耗客戶較多精力和時間。建議在購買保險時認真閱讀產品利益條款、投保提示書、產品說明書等相關材料,對于自己不清楚或理解有歧義的條款,應及時咨詢銷售人員或撥打95519聯系客服人員,避免一時沖動買錯保險。
2.超過猶豫期的退保金額與保單現金價值掛鉤。客戶在投保前要關注猶豫期,部分保險產品在投保前期現金價值非常低,超過猶豫期退保可能會產生經濟損失。
3.猶豫期內的電話回訪是針對客戶權益的重要保護機制,客戶需要如實回答回訪中提出的相關問題。回訪時如有疑問,可以向回訪人員反映,及時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