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趙女士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額20萬元的重疾險。2024年3月,趙女士因確診胃癌申請理賠,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給付重疾保險金。經核查,趙女士投保的重疾險在2023年7月未及時繳納保費而保單失效,后趙女士在2023年12月辦理了保單復效,復效后該份重疾險有180天的疾病觀察期,而趙女士確診胃癌的日期為2024年1月,屬于復效后觀察期內出險,因此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案情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風險提示:及時繳納保險費既是投保人應承擔的義務,也是維持長期型保險合同效力的唯一辦法。重疾保險如未及時繳納續期保費將會導致保單失效,在復效后也會有180天疾病觀察期,如在此期間發生合同約定的重疾情況,將無法獲得理賠。
因此,客戶需牢記保單的繳費日期,定期核對保險綁定的繳費銀行卡號是否發生變更,并確保在繳費期到來前銀行卡中余額充足,避免因余額不足導致扣款失敗,進而影響保單效力。同時也需核對保險合同上所留聯系方式是否產生變更,如已變更需及時聯系保險公司辦理相應手續,以便后期保險公司能及時通知客戶繳費。